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:
根据本市治理医药产品回扣“1+7”文件及“九项准则”“十项不得”相关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,规范医疗行为,有效防范商业贿赂,营造公平交易、诚实守信的医院环境,本院对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特制定以下行为规范,请严格遵照执行:
一、不准派代表到本院借科研费、开发费、宣传费、推销费等形式推销药品、设备耗材等产品。
二、不准违规派代表到本院各科室开展药品、设备耗材等产品的宣介活动,严格遵守《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》。
三、不准收集供货产品的销售数据及其他统计报表。
四、不准以不正当手段如提成、赠送有价证券、现金、信用卡、购物卡、宴请、娱乐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,诱导临床医生用其所供药品、设备耗材、检验试剂等。
五、不准给予本院工作人员回扣、红包、礼品等。
六、不准以任何形式损害本院形象及利益。
七、不准向本院工作人员发放各种名目的“统方费”。
八、不准以租赁、捐赠、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试剂耗材,不准开展涉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活动。
如违反上述条款,一经发现,院方有权终止相关合作与合同,将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,并由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。涉嫌违法的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特此告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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